Page 32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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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297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
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
一、 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地方政府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 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二款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投資,應
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
一、 該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係由地方政府為執行公共事務而出資設立
或依法特許設立,且地方政府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之機構,並由該機構執行公共事務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
定財源之收入作為償債財源。
二、 該債券之發行、交易及資訊揭露均符合發行機構所屬國家之證券主
管機關或其他依該國家證券相關法律成立且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管之
權責單位所定相關規定。
三、 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地方政府所屬機構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四、 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外國地方政府轄下全部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
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加計投資於同一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
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三款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
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
一、 投資條件如下:
( 一 ) 債券發行或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但符合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
者,不在此限。
( 二 ) 保險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投資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級或相當等級之債券:
1. 最近一年無國外投資違反本法受重大裁罰及處分,或違反情
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