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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三、 公司債。
四、 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保險業辦理前項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
債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規定:
一、 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
級以上。但符合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保險業符合前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1至 4所定條件者,得投資
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級或
相當等級之債券,但無債券發行評等,依第二條第三項以發行或保
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替代,其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為
BB+級或相當等級者,應經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定標準審定及公
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符
合前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1及 2所定條件者,得投資債券發行
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之債券。
四、 債券屬次順位者,前三款所定債券發行評等等級,不得以國外信用
評等機構對該債券發行或保證公司評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替代之。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限額規定:
一、 投資於前項第二款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級或相當等級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
額度百分之二。
二、 投資於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
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七點五或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孰高者。但保險
業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委由集保公
司或最近一年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
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第五
條國外有價證券保管之金額,合計占第五條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金額
之比重未達一定標準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比重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
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六或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孰高者。
( 二 ) 比重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
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七或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孰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