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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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二、 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保險業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
                   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
                   發行股數之百分比。( 格式十二 )
             保險業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
             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
             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 格式十三 )
             保險業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
             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 格式十四 )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格式十五 )
               二、 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格式十六 )
               三、 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
                   瞭解的重要資訊 ( 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 。
          第二十三條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
             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 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
                   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格式十七)
               二、 財務績效: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
                   其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
                   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
                   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
                   動,致使繼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
                   說明其事實及影響。( 格式十八 )
          第二十四條
             保險業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並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方式
             予以揭露:
               一、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 一 )  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
                        非審計公費佔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應揭露審計
                        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格式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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