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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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二、 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自保險業或其關
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保險業顧問酬勞及相關資訊:
( 一 ) 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總經理、副
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 格式九、格式九-一 )
1. 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2.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董 ( 理 ) 事、監察
人 ( 監事 ) 、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
( 1 )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
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 2 ) 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
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
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 3 ) 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
3. 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最近年度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不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
所規定之成數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個別揭露董事或監
察人之酬金。
4. 保險業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 ( 理 ) 事或監察人 ( 監事 ) 平
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各該月份平均設質
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 ( 理 ) 事或監察人 ( 監事 ) 之
酬金。
5. 全體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之董 ( 理 ) 事、監察人 ( 監事 ) 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
二,且個別董 ( 理 ) 事或監察人 ( 監事 ) 領取酬金超過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 ( 理 ) 事或監察人 ( 監
事 ) 酬金。
( 二 ) 保險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
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
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
其關係企業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