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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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01
( 三 ) 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半數
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
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 四 ) 本款所稱保險業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一規定者。
三、 勞資關係:( 格式十 )
( 一 ) 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
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 二 ) 說明最近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
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
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 三 ) 說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
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四、 最近二年度總經理、稽核主管及簽證精算人員異動情形。
五、 各項準備金提存方式之變動。
六、 最近一年度保險業有經股東會決議增資、減資或經董 ( 理 ) 事會決
議發行新股,及其申請 ( 或申報 ) 案未獲本會核准 ( 或未准予核備 )
情形,或其申請之資本額變更登記案未獲經濟部核准情形。
七、 最近三年度賠付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以上賠案之賠款支出、再保
攤回情形及對財務影響分析。
八、 最近一年度再保費支出佔總保費收入百分之一以上之往來再保險
業名稱及其信用評等。
九、 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
果;其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將未委託評等之事實併予
揭露。
第二十一條
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一、 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
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
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格式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