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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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97
二、 非屬大陸地區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一 )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控制或合資權益者,
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
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 二 )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控制或合資權益者,
須再揭露有關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
券情形及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等交易之相關資訊。
( 三 ) 保險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
券業者,得僅揭露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交易相關資訊。
( 四 ) 保險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
各該保險業各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或業務者,得僅揭露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
有有價證券情形及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
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等交易之相關資訊。
( 五 ) 本目各段所稱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係以直接或間接控制被
投資公司之保險業實收資本額為計算標準。
三、 大陸投資及業務資訊:
( 一 ) 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
者,應揭露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
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
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
額。
( 二 ) 被投資公司如為保險業,尚應揭露其所在地、資金運用情形及其
損益、準備金提存方式及金額、保費收入及其占該保險業保費收
入比率、保險賠款與給付及其占該保險業保險賠款與給付比率。
( 三 ) 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下列之重大交
易事項,及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
1. 相互從事主要中心營業項目交易如承保要保人為被投資公司之
保險契約,其交易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付款項之期末餘額
及百分比。
2. 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3. 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