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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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97


          二、 非屬大陸地區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一 )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控制或合資權益者,
                   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
                   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 二 )  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控制或合資權益者,
                   須再揭露有關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
                   券情形及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等交易之相關資訊。
               ( 三 )  保險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
                   券業者,得僅揭露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交易相關資訊。
               ( 四 )  保險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
                   各該保險業各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或業務者,得僅揭露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
                   有有價證券情形及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
                   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等交易之相關資訊。
               ( 五 )  本目各段所稱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係以直接或間接控制被
                   投資公司之保險業實收資本額為計算標準。
          三、 大陸投資及業務資訊:
               ( 一 )  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
                   者,應揭露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
                   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
                   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
                   額。
               ( 二 )  被投資公司如為保險業,尚應揭露其所在地、資金運用情形及其
                   損益、準備金提存方式及金額、保費收入及其占該保險業保費收
                   入比率、保險賠款與給付及其占該保險業保險賠款與給付比率。
               ( 三 )  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下列之重大交
                   易事項,及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
                   1. 相互從事主要中心營業項目交易如承保要保人為被投資公司之
                     保險契約,其交易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付款項之期末餘額
                     及百分比。
                   2. 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3. 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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