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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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51
保險業不得受理機構法人以保險法第 16條第
4款規定為其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險,並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確實辦理具體落實執
行之查核 ( 102.2.26 )
中華民國 102.2.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220號函
主旨: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條第 4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
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 ( 理) 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險,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 機構法人以其董 ( 理) 事、重要職員等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利率
變動型年金保險,應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可能,與
保險法第 16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有別,爰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
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 ( 理) 事、重要職員投保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以免產生保險契約無效之爭議。
二、 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年 2月 5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
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並副知本會
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