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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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53
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之保全作業相關規定 ( 103.10.6 )
中華民國 103.10.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351號令訂定
一、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訂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保全作
業,至少應包含下列保全項目:
( 一 ) 保險單借款。
( 二 )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 三 )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
( 四 ) 展期定期保險。
( 五 ) 減額繳清保險。
( 六 ) 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之變更。
三、 人身保險業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之保全作業控制作業處理程序,至少
應包含受理申請至辦理完成之作業程序與流程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
及風險控管機制。
四、 前點所稱風險控管機制應能有效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申請上開項
目之真意,並能有效防止業務員舞弊,且至少應包含下列控制機制並
應留存相關檢核紀錄:
( 一) 應依該保險契約招攬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品質、要
保人辦理保全事項之方式、款項支付方式等,訂定不同控制機制。
( 二 ) 應核對要保人身分或簽名,倘須被保險人同意者,應核對被保險
人身分或簽名。
( 三 ) 對於非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赴保險公司辦理之案件,應通知要
保人業受理其申請事項,或於完成保全作業審核時通知要保人辦
理結果。
( 四 ) 倘屬應支付一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與要保人確認申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