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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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釋令
( 五 ) 要保人委託他人辦理時,應核對受託人身分及確認授權或代理
權限。
( 六 ) 涉及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變更者,應核對要保人之地址非該保
險公司、分支機構或所屬業務員之地址。
( 七 ) 涉及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變更者,應核對要保人之地址非該保
險公司往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銀行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
地址。
( 八 ) 涉及款項支付之保全事項,應確認該筆款項送達要保人。若該款
項係用以支付其他保險單之保險費或要保人其他保險單之一定金
額以上續期保險費者,並應與要保人確認。
五、 人身保險業辦理涉及影響危險評估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應依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辦理。
六、 人身保險業應將第四點所定事項,納入與為其代理經營業務之保險代
理人及有業務往來之保險經紀人所簽訂之雙方契約書中約定。
七、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