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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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55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

          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解釋令                               ( 105.5.25 )


                中華民國 105.5.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510915231號令訂定

          一、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
               所稱之新保險商品係指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採核准或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
               商品。
          二、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
               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之範圍如下:
               ( 一 )  辦理放款予同一利害關係人之單筆或總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但不包括依「保
                   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
                   三項所列各款經董事會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交易。
               ( 二)  投資或處分國內不動產之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及投資或處分國外不動產。
               ( 三 )  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 四 )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五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第
                   三十一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形。但不包括
                   該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每月十日前按月申報衍生性商品交易
                   及依本點第一款可毋須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之利害關
                   係人放款及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三、 本令自發布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三
               ○二五○七七○一號令自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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