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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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455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
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解釋令 ( 105.5.25 )
中華民國 105.5.2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510915231號令訂定
一、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
所稱之新保險商品係指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採核准或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
商品。
二、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
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之範圍如下:
( 一 ) 辦理放款予同一利害關係人之單筆或總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但不包括依「保
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
三項所列各款經董事會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交易。
( 二) 投資或處分國內不動產之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及投資或處分國外不動產。
( 三 ) 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 四 )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 五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第
三十一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形。但不包括
該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每月十日前按月申報衍生性商品交易
及依本點第一款可毋須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之利害關
係人放款及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三、 本令自發布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三
○二五○七七○一號令自同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