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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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六條
公會應於每日曆年度 ( 以下簡稱年度 ) 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
畫及收支預算表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
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等報本會備查。
第八條
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之。
第九條
公會之負責人為理事長。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之負責人,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
十三款以外之同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
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
情事。
三、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除得任職有關公會
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各款規定之
情事。
四、 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負責人,
除得任職有關公會現職人員外,不得有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七
條所列各款規定之情事。
公會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同前項各款規定。
第十條
公會應訂公會業務人員服務規章,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本會備查,修
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公會業務人員,不得擔任所屬會員公司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經理、
監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