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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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67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1. 中華民國 96.12.2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483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4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第一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
證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公會 ) 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 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三、 配合主管機關法令政策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 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事項。
五、 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六、 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七、 督促及查核會員自律,推動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八、 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第四條
公會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備查。
第五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