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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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569
第十二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洩露予他人。
二、 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第十三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行使職務、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
信用原則之行為者,公會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置,報本會備查。
第十四條
公會應訂定會員自律規範,並報本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遵行之。
前項自律規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促銷以及客戶
權益保障等各項規範。
第十五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本會備查:
一、 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令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 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 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自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前項除第二款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彙總向本會申報外,其餘各款之事
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第十六條
公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等情事
者,本會得為警告、撤銷其決議或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等處分。
第十七條
公會應辦理之事項,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