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6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十一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 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執行。 第十二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或接管之保 險業負擔。 第十三條 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 監察人之規定,於保險合作社,係指社員 ( 代表 ) 大會、理事會、理事及 監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