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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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第十一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
             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執行。
          第十二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或接管之保
             險業負擔。
          第十三條
             本辦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
             監察人之規定,於保險合作社,係指社員 ( 代表 ) 大會、理事會、理事及
             監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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