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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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49


             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
             其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所屬公司未辦理者,業務員得委
             由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
             銷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處理。
             前項申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
             並通知所屬公司。
          第十一條
             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業務員從事第四條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通過前項測驗
             機構舉辦之特別測驗,並由所屬公司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
             會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業務員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
             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第三章 教育訓練
          第十二條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
             司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第十三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第四章 招攬行為

          第十四條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
             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
             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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