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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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十四、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 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 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
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 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
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 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
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
務員登錄處分。
第十九條之一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
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
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
知業務員。
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
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有關公會訂
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對於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各所
屬公司應通知業務員本人及各有關公會。
對於已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其他所屬公司之業務員,
其有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各所屬公司除應依前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通知其他所屬公司及各有關公會。
各有關公會應依前二項通知建檔供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公司查
詢,並由各有關公會定期將有關之統計分析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