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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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四十五條
             關於外國公證人,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規則其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充任或升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
             十一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解任之。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有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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