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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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47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
             照後,檢附繳銷執業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曾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
             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但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
             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一、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 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
                   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 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
                   年者。
               五、 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
                   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
                   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六、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 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
                   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 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
                   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者。
               十、 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
                   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十一、 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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