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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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
             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
             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
             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
             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 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 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 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 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
             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
             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
             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
             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
             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
             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或主管機關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
             相關事項之查詢,所屬公司或業務員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
             機關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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