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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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51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
同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
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
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
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十九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
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
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 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
為招攬。
五、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
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 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 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
約文件。
八、 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
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 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
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 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
商品。
十二、 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 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
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