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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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八條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應備置業務員登錄檔案,依序編號,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 業務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登錄證字號或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
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年
度、登錄證有效期間。
二、 所屬公司名稱、所在地及電話。
三、 登錄之年月日。
四、 有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者,其事由。
五、 授權業務員招攬行為之範圍。
六、 得招攬之保險種類。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登錄之事項。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查詢業務員之登錄,
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所屬公司得向各有關公會查詢業務員有無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
險經紀人公司之情形。
第九條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
妥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
會申報:
一、 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 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錄。
三、 業務員有第七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
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 業務員有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前項第
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
公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