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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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三、 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 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 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
保險。
第三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
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二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五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 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
點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
一保險種類之業務員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
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之限制。
第六條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
公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
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