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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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55
核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5條第 4項但
書所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事項 ( 105.4.8 )
中華民國 105.4.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0567號令
一、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下稱本規則 ) 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 本規則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所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係指下列事項:
( 一 ) 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無須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之業務,或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三十一日保局 ( 壽 ) 字第一○三○二○二○二六○號函或本會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三○二五五○四八
○號函,所稱得替代保險業務員親晤之措施。
( 二 ) 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辦理之業務。
( 三 ) 依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產字第一○三○
二五二五七九一號令,所稱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
相關證據,取代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
( 四 ) 保險業辦理下列業務,其招攬之業務員得免親晤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
1. 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
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2. 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
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 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
之全程保障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4. 由要保單位付費之團體保險。
5. 符合下列條件之集體彙繳件旅行平安保險及由團體成員自行全
額負擔保費之團體旅行平安保險:
( 1 ) 國外旅遊:個別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一千五百
萬元者。
( 2 ) 國內旅遊:個別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五百萬
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