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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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57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
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1. 中華民國 100.12.2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603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23條附表所
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 2條第 2項所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亦已調整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 103.8.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74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9、23、31條條文;刪除第 3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7.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54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 107.10.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04566001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9、12、13、19、23、24、27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8.3.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04560821號令修
正發布第 2、9、29、31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
制度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
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