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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係指管理階層所
設計,董( 理) 事會通過,並由董( 理) 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
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 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 各項交易均經適當之授權。
三、 提升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人員技能,公平對待消費者,並以明確公
平合理方法招攬業務。
四、 代收或代收轉付要保人之保險費與相關費用受到安全保障。
五、 財務與其他紀錄提供可靠、及時、透明、完整、正確與可供驗證
之資訊及符合相關規範。
六、 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第四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
理制度及程序,應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如有董 ( 理 ) 事表示保留或反對
意見,公司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該次董 ( 理 ) 事會會議紀錄,連同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送各監察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
正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理 ) 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 理 )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 ( 理 ) 事會會議紀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章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第五條
銀行及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億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 控制環境:係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誠
信與道德價值、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治
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
獎懲等。董 ( 理 ) 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
董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