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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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59
二、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不同層級
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外部環
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評估結
果,可協助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 控制作業:係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動,
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所有層
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及對子公司之
監督與管理。
四、 資訊與溝通:係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
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
訊在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產
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
之機制。
五、 監督作業:係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定內
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性評估
係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稽核人員、監
察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董 ( 理 ) 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
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五億元者之
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符合下列各項原則:
一、 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 ( 理 ) 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
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且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
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 ( 理 ) 事會核
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風險之
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二、 風險辨識與評估: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
對公司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三、 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應
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部控
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
互衝突之工作。
四、 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營運、財務報導及法令遵循等目
標有關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適時與容易取
得之特性,以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