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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五、 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監督,營
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時
向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管理階層、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會 ) 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已依第一項辦理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年度營業收入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者仍應依第一項辦理。
第六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
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
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
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第七條
前條所稱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
一、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資格、招攬
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
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 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或代收轉付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
管理。
四、 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五、 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
六、 瞭解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 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
理,包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
八、 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
九、 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十、 保戶申訴。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之規定,於招攬財產保險時,不適用之。
第八條
第六條所稱內部控制作業規範之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