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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
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二、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
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三、 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四、 內部稽核報告之格式內容、處理及保存。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評
估,再由稽核人員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人員所發現之
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 ( 理 ) 事會、管理階層、稽
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人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之依據。
第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核人
員,隸屬於董 ( 理 ) 事會,負責稽核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
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
人 ( 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
董 ( 理 ) 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
及紀錄。
銀行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
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升及維持稽
核品質及執行效果,公司應設置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職務代理人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第十三條
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
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第七條招攬事務之查核。
二、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