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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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61
一、 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其他與
招攬作業及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業務之控制作業。
二、 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保險經紀人公司提供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
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處理程序。
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提供風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
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處理程序。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會計之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作業程序:
一、 出納管理:收付款作業程序。
二、 會計管理:帳務處理、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製作業程序。
第九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目標,應
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 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營
業單位自行評估辦理績效。
二、 自行評估制度:由不同單位成員相互查核內部控制實際執行情形,
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
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三、 會計師查核制度: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
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四、 法令遵循制度:設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適切檢測各業務經辦人
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第三章 制度之評估
第一節 內部稽核
第十條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 ( 理 ) 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
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
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