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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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63



               三、 負責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之聯繫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及協助檢
                   查工作之進行。
               四、 金融檢查報告管理之查核。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六、 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二年以上相關簽署
                   工作者。
               七、 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
                   監理經驗者。
               八、 三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
                   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保險業或其他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者。
               九、 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
                   經驗者。
               一〇、  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
                   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
                   紀人公司保險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
                   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二分之一。
             符合前項稽核人員資格者,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
             因同仁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
                   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公司之利益。
               二、 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
                   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三、 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
                   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四、 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 明知公司之業務活動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要保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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