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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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79
第十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 保經代公司應於公司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
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提供可進行網路投保之所有保險商品之商
品說明、保單條款等,以利消費者隨時瀏覽參閱。
二、 消費者輸入相關投保資料及選擇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後,保經代公
司應於公司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上顯示該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及保險
商品重要內容說明,以提供消費者閱覽並點選同意。
三、 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要保人送出確認投保前,保經代公司應發
送OTP至要保人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以確認身分。保經代公司
發送OTP後,應引導要保人輸入該OTP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
投保作業。
四、 保經代公司受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以網路投保人身商品
時,要保人以自然人憑證註冊後,被保險人限以自然人憑證為意
思表示。保經代公司並應於公司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或公司設
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以醒目標示提示消費者有關
要/被保險人之關係須符合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範圍。
保險商品如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保經代公司應提供消費者保險契
約約定之審閱期間。
第十一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即時連線將通報資料傳送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
保經代公司對於以網路方式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由要保人向保險公司
交付,並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之相關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
證機制已依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旅行平安險及旅行不便險者外,保經代公司於保險公司寄發保單予要保
人前,應執行下列確認程序:
一、 首次經由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且非採數位憑證或
親臨保經代公司申請帳號密碼者,應抽樣百分之十進行電話訪
問,以確認投保。
二、 非屬前款之網路投保案件,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訪問,以確
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