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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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開具殘廢診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神 神 2-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 一 一、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 應 由 神 經
經 經 存極度障害,終身無 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科、神經外
障 工作能力,為維持生 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術後 科或復健科
害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六個月以上,始得認定。審定時, 專科醫師診
動,全須他人扶助,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對於永久喪 斷出具
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 失勞動能力與影響日常生活或社
人周密照護者。 會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
情況定其等級。
二、 審定時,須由神經科、神經外科
2-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 二 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開具殘廢
病變,引起截癱或偏 診斷書;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
癱,終身無工作能力, 定精神科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會同認定。
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 三、 因創傷所致之認知功能障害,須
他人扶助者。 經心理衡鑑或職能評估、「簡易智
能狀態測驗 ( MMSE) 」、「魏氏成人
智力測驗 ( WAIS) 」或「臨床失智評
估量表 ( CDR ) 」等評估始可診斷。
2-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 三 四、 中樞神經系統病變產生的症狀,
存顯著障害,終身無 若僅存在於單一種類,則按其影
工作能力,為維持生 響部位所定等級定之,例如因言
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語損傷所致之表達性失語症,準
動尚可自理者。 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惟僅可
在中樞神經障害與影響部位障害
中,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五、 「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
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覆發
2-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 七 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癡呆、人格
存顯著障害,終身僅 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依精神障害之審定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
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
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
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
列標準審定之:
( 一 ) 雖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
2-5 神經系統之病變,通 十三 藥物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
常無礙勞動,但由醫 次以上發作致終身無工作能
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 力者:適用第三等級。
頑固神經症狀者。 ( 二 ) 雖經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癲癇
藥物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
次以上發作,勞動能力明顯
低下者:適用第七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