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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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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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
                                       八、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
                                           動障害、感覺障害、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障
                                           害審核一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
                                           用合適等級。
                                       九、 外傷後疼痛症候群」障害等級之
                                          「
                                           審定:
                                           外傷後疼痛症候群:外傷後疼痛
                                           之特別形態,因四肢或其他神經
                                           不完全損傷而生之「神經痛」,於
                                           自然經過仍不消退,由醫學上可
                                           予證明者,得依下列標準審定其
                                           等級:
                                           ( 一 )   由於腦神經及脊髓神經之外
                                               傷或其他原因之神經痛,依
                                               其疼痛發作頻度,疼痛強度
                                               與持續時間及疼痛原因之他
                                               覺所見,對於疼痛影響勞動
                                               能力等判定其等級:例如於
                                               輕便勞動以外之勞動,經常
                                               有障害程度之疼痛者,適用
                                               第七等級。
                                           ( 二 )  由於外傷引起之「神經痛」,
                                               按前列說明分別按其程度以
                                               第七等級、第十三等級審定
                                               之。
                                       十、 「脊神經根及週邊神經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原則上準用受障害神經支配之身
                                           體各部器官之機能障害所定等級,
                                           但神經麻痺由於他覺可予證明而
                                           無 相 當 等 級 可 資 適 用 時, 按 第
                                           十三等級審定之。
                                       十一、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害同時併
                                             存精神障害時,須綜合全部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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