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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
第十七條 暫先給付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時,請求權人得請求本公司
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其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依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殘廢時,請求權人得請求依本公
司所審定殘廢之等級暫先給付其保險金,其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依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給付之。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
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本公司暫先給付之金額超過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份,得向請求
權人請求返還。
第十八條 共同肇事之處理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
之保險公司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 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
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
公司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
第十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加害人或請求權人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
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
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三、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本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
關資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本公司仍負保險
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本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