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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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795
10. 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 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 六)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2. 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
3. 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
4. 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
5. 痛風、高血脂症。
6. 青光眼、白內障。
7. 乳腺炎、乳漏症、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 ( 女性被保
險人回答 ) 。
( 七 )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 八 )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 九 )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 ( 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
五、 健康保險告知事項之內容,不論採附加於人壽保險主契約或單獨以主
契約方式銷售,除得依前點人壽保險要保書之規定辦理外,如因配合
保險商品特性需要,需加列詢問內容時,得由保險人自訂,但所詢疾
病名稱應力求清楚,不得以概括方式列示 ( 如呼吸系統疾病、其他不知
名之疾病或症狀等 ) 。
六、 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之問項內容如下:
( 一 ) 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 二)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高血壓症 ( 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 ) 、狹心
症、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 腦中風 ( 腦出血、腦梗塞 ) 、腦瘤、癲癇、智能障礙 ( 外表無法
明顯判斷者 ) 、精神病、巴金森氏症。
3. 癌症 ( 惡性腫瘤 ) 、肝硬化、尿毒、血友病。
4. 糖尿病。
5.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6. 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