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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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799
增列長期照顧保險要保書應告知之事項項目
( 104.6.10 )
中華民國 104.6.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54450號
主旨: 所報建議增列長期照顧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項目乙案,茲核定如說明
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4年 1月 16日、3月 4日、5月
21日壽會博字第 1040100512、1040301890、1040504624號函,
及本會保險局 104年 5月 6日「研議壽險公會所報建議增列長期
照顧保險告知事項項目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案核定如下,並自 104年 7月 1日實施:
( 一 ) 同意保險業設計長期照顧保險商品時,得於要保書詢問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
療或用藥?」之問項時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第 4點第 5款 ) ,增列阿茲海默氏病、退化性關節
炎、骨質疏鬆症、失智症、退化性脊椎炎,伴有脊髓病變
者,椎間盤疾患,伴有脊髓病變者、脊椎狹窄、外傷脊椎
病變、脊椎腫瘤等 9項疾病。
( 二 ) 同意保險業設計長期照顧保險商品時,得於要保書詢問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
療或用藥?」之問項時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第 4點第 6款 ) ,增列運動神經元疾病。
( 三 ) 本案實施後,長期照顧保險商品之要保書告知事項項目以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4點及前開新
增之問項為限,過去曾經個案核准增列之告知事項項目不
得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