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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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797
十一、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內容
如下:
( 一 ) 本人 ( 被保險人 ) 同意 ( 保險公司 ) 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
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 二) 本人(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同意( 保險公司) 將本要保書上
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
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
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三 ) 本人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同意 ( 保險公司 ) 就本人之個人
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
及利用之權利。
( 四 )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保險金申
領,如保險人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適用:
1.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
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
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 保險公司 ) 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
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
時已通知 ( 保險公司 ) 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
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 ( 保險公司 ) 仍承
保者,( 保險公司 ) 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
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 ( 保險公
司 ) 者,同意 ( 保險公司 ) 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
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2.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
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
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 保險
公司 ) 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
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 保險公司 ) 有投保
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