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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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797


          十一、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內容
                如下:
                 ( 一 )  本人 ( 被保險人 ) 同意 (    保險公司 ) 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
                     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 二)  本人(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同意(    保險公司) 將本要保書上
                     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
                     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
                     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三 )  本人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同意 (    保險公司 ) 就本人之個人
                     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
                     及利用之權利。
                 ( 四 )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保險金申
                     領,如保險人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適用:
                     1.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
                       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
                       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    保險公司 ) 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
                       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
                       時已通知 (    保險公司 ) 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
                       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 (    保險公司 ) 仍承
                       保者,(    保險公司 ) 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
                       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 (    保險公
                       司 ) 者,同意 (    保險公司 ) 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
                       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2.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 ( 被保險人、要保人 ) 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
                       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
                       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    保險
                       公司 ) 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
                       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    保險公司 ) 有投保
                       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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