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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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三 )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 ( 請勾選 ) :
                   1. 失明。
                     □是,□否
                   2. 是否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三以下。
                     □是,□否
                   3. 聾。
                     □是,□否
                   4. 是否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五十分貝 ( dB ) 以上。
                     □是,□否
                   5. .啞。
                     □是,□否
                   6. 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是,□否
                   7. 四肢 ( 含手指、足趾 ) 缺損或畸形。
                     □是,□否
          七、 傷害保險不論採附加於主契約或單獨以主契約方式銷售,其告知事項之
               內容不得有互相牴觸之情形。
          八、 第四點至第六點關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之
               內容及詢問之期間長短,保險人得自行簡化內容或縮短期間。如因配合
               保險商品特性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問項或增加問項之內容時,
               應另提具相當之證明以說明此項目足以影響危險之估計 ( 如最近三年之核
               保標準或實際理賠經驗等 )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
               前項情形,如保險人欲加列之問項或增加問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
               案性質者,應交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九、 告知事項各問項,其細部問題之內容及格式,例如回答「是」時,再進一
               步之詢問 ( 如就診醫院、就診大約日期等 ) ,保險人得自行設計,但其內
               容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盡一般之注意仍難回答或各公司得自行查證者
               應予避免 ( 如醫院地址、就診確切日期等 ) 。
          十、 要保書告知事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蓋章之適當處,應將提醒要保
               人及被保險人注意違反告知義務之後果及應親自填寫等相關文字,以顯
               著色彩字體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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