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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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95.9.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3點;並自 95.9.1生效
                 2. 中華民國 97.7.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10、21、22點條文;刪除第 63點條文;並自
                   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97.12.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6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17、21、23、24、27、28、36點條文,增訂
                   第 20-1點條文,刪除第 14、15點條文;並自 98.1.1生效
                 4. 中華民國 100.6.2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5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7、10、20-1、21點條文;並自 100.7.1生效
                 5. 中華民國 103.2.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0881號令
                   修正發布第 6點條文及第 3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
                   十、附表十一;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 105.5.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43882號令
                   修正發布第 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 107.5.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216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32、62點條文;增訂第 20-2、47-1、47-2、59-1、61-1
                   點條文及第三章第三節之一節名;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 107.8.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4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 47-2點條文及第 3點條文之附表八 01;並自即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便利財產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以下簡
               稱本準則 )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保險商品名稱應與商品之主要性質或意旨相符,並於各險名稱之前冠
               以保險業名稱及產物二字,例如○○產物個人○○保險,亦得於名稱
               前 ( 後 ) 酌加冠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文字。但不得有違反公序
               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保險商品若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應於各險名稱之後冠附加保險或
               附加條款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如有不適用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報送主管機關時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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