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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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95.9.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3點;並自 95.9.1生效
2. 中華民國 97.7.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6、10、21、22點條文;刪除第 63點條文;並自
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97.12.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6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17、21、23、24、27、28、36點條文,增訂
第 20-1點條文,刪除第 14、15點條文;並自 98.1.1生效
4. 中華民國 100.6.2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5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7、10、20-1、21點條文;並自 100.7.1生效
5. 中華民國 103.2.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0881號令
修正發布第 6點條文及第 3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
十、附表十一;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 105.5.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43882號令
修正發布第 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 107.5.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216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32、62點條文;增訂第 20-2、47-1、47-2、59-1、61-1
點條文及第三章第三節之一節名;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 107.8.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4371號令修
正發布第 47-2點條文及第 3點條文之附表八 01;並自即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便利財產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以下簡
稱本準則 )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保險商品名稱應與商品之主要性質或意旨相符,並於各險名稱之前冠
以保險業名稱及產物二字,例如○○產物個人○○保險,亦得於名稱
前 ( 後 ) 酌加冠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文字。但不得有違反公序
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保險商品若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應於各險名稱之後冠附加保險或
附加條款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如有不適用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報送主管機關時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