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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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而 ( 保險公司 ) 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 ) 對同一保
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
而未通知 ( 保險公司 ) 者,同意 ( 保險公司 ) 對同
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
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 ( 保險公司 ) 應以「日額」方
式給付。
( 五 )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適用:
「本人( 要保人) 已詳閱后附「匯率風險說明書」,並了解本保險係以
( 幣) 為收付幣別,持有本保險期間越長,匯率波動越難預測,匯率
風險越高;本保險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及其他
款項之收付,皆以( 幣) 進行,且須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本人或受
益人向保險人領取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本保險相關外幣款項後,如
將前揭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時,須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
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業務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
簽名或蓋章。
十二、 聲明事項之內容除前點所列者外,應定於保險單條款中為宜。
前點關於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之內容,保險人如配合保險商品特
性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容
時,應另提具合理性及必要性說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
如保險人欲加列之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
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報准
後,方得增列。
十三、 要保書交予要保人填寫時,應將保單條款樣本或影本併同交付要保人
簽收,供其審閱。並應提供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供其參考。
十四、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不得代填寫。惟對告知事項部分應主
動向要保人說明其重要性,保險人並應嚴予督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