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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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而 (    保險公司 ) 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 ) 對同一保
                       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
                       而未通知 (    保險公司 ) 者,同意 (    保險公司 ) 對同
                       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
                       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 (    保險公司 ) 應以「日額」方
                       式給付。
               ( 五 )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適用:
                  「本人( 要保人) 已詳閱后附「匯率風險說明書」,並了解本保險係以
                   ( 幣) 為收付幣別,持有本保險期間越長,匯率波動越難預測,匯率
                   風險越高;本保險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及其他
                   款項之收付,皆以( 幣) 進行,且須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本人或受
                   益人向保險人領取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本保險相關外幣款項後,如
                   將前揭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時,須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
                   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業務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
                   簽名或蓋章。
          十二、 聲明事項之內容除前點所列者外,應定於保險單條款中為宜。
                前點關於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之內容,保險人如配合保險商品特
                性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容
                時,應另提具合理性及必要性說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
                如保險人欲加列之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
                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報准
                後,方得增列。
          十三、 要保書交予要保人填寫時,應將保單條款樣本或影本併同交付要保人
                簽收,供其審閱。並應提供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供其參考。
          十四、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不得代填寫。惟對告知事項部分應主
                動向要保人說明其重要性,保險人並應嚴予督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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