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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新型態個人財產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新型態個人財產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1. 中華民國 95.9.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F號
函核定發布全文 5點
2. 中華民國 104.5.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402040520號函准
予備查修正第 3點條文
3. 中華民國 106.6.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47690號函同
意備查修正第 2點條文
4. 中華民國 107.12.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4189940號函
同意備查
一、 本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本公會 ) 依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新型態之個人財產保險商品 ( 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 ) ,指國內保險
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
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 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 二 ) 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 三) 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或保險給付項目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保險商品者:
( 一 ) 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 二 ) 變更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
( 三 ) 保險商品與遠期外匯、期貨、選擇權、交換等契約連結或近似。
( 四 ) 各公司第一張UBI ( Usage-based Insurance ) 保險商品。
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 一 ) 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一年。
( 二 ) 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雖未逾一年,惟已核准達
三張。但配合政府政策開辦之保險商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