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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保險商品抽查原則
保險商品抽查原則
中華民國 95.9.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850
號函訂定
一、 為確保保險業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及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並作為主管
機關對抽查保險商品之依據,特訂定本抽查原則。
二、 抽查範圍包含下列保險商品:
( 一 ) 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商品。
( 二 ) 主管機關得因業務需要隨時抽查特定保險商品。
三、 主管機關得於每季對保險業報送上一季之備查保險商品予以抽查。
四、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各項指標及其標準值與抽查比例,計算每季總抽查
比例,其抽查指標之計算公式與指標意義及依據詳附表。
( 一 ) 人身保險業
項次 指 標 標準值 抽查比例 ( r )
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1 違反者,r= 30∼ 50%
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情事 1
由低而高排名最後百分之
2 申訴比率
三十者,r= 10%
2
3 新契約保險費收入變動率 [-10%, 30%]超出標準值者,r= 10%
3
4 繼續率 ( 第十三個月保單件數 ) 85% 低於標準值者,r= 5%
4
5 資金運用淨收益率 Max{R 1 , R} 低於標準值者,r= 5%
2
5
總抽查比例=
其中R 1 為前一年度至本年度 6月一年六個月間之十年期公債次級市場
殖利率月平均值 ( 百分比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 )
R 2 為本年度上一季最後一個月份往前一年間之台灣銀行、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央信託局 ( 註 ) 四家行庫局每月初 ( 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 ) 牌告之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利率之月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