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926

898  保險商品抽查原則



          保險商品抽查原則


                   中華民國 95.9.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850
                   號函訂定

          一、 為確保保險業保險商品送審之品質及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並作為主管
               機關對抽查保險商品之依據,特訂定本抽查原則。
          二、 抽查範圍包含下列保險商品:
               ( 一 )  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商品。
               ( 二 )  主管機關得因業務需要隨時抽查特定保險商品。
          三、 主管機關得於每季對保險業報送上一季之備查保險商品予以抽查。
          四、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各項指標及其標準值與抽查比例,計算每季總抽查
               比例,其抽查指標之計算公式與指標意義及依據詳附表。
               ( 一 )  人身保險業
           項次              指 標                 標準值           抽查比例 ( r )
                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1                                           違反者,r= 30∼ 50%
                   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情事                                 1
                                                        由低而高排名最後百分之
            2             申訴比率
                                                          三十者,r= 10%
                                                                  2
            3       新契約保險費收入變動率              [-10%, 30%]超出標準值者,r= 10%
                                                                     3
            4     繼續率 ( 第十三個月保單件數 )             85%     低於標準值者,r= 5%
                                                                     4
            5         資金運用淨收益率               Max{R 1 , R} 低於標準值者,r= 5%
                                                     2
                                                                     5
               總抽查比例=
               其中R 1 為前一年度至本年度 6月一年六個月間之十年期公債次級市場
               殖利率月平均值 ( 百分比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 )
               R 2 為本年度上一季最後一個月份往前一年間之台灣銀行、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與中央信託局 ( 註 ) 四家行庫局每月初 ( 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 ) 牌告之二年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利率之月平均值。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