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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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保險商品抽查要點



          保險商品抽查要點


                 中華民國 94.2.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52028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5點

          一、 為落實備查制保險商品得逕行銷售之要旨,並於銷售後定期實施抽查,
               以確保保險商品之送審品質,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十一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 一)  財產保險商品:符合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二款。
               ( 二)  人身保險商品:符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三款。
          三、 指定機構應於每季對保險公司報送上一季之備查制保險商品予以抽
               查,每季抽查件數範圍係以指定機構收到保險公司保險商品書面資料
               當日為基準。
               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請指定機構予以抽查。
          四、 備查制保險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列為優先抽查:
               ( 一 )  自行審核表之詢問事項勾選「否」者。
               ( 二 )  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抽查者。
               每季抽查件數,以保險公司報送上一季備查制保險商品總件數乘以下
               列比例為原則:
               ( 一)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一級者,比例為百分之十。
               ( 二 )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二級者,比例為百分之
                   二十五。
               ( 三 )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三級者,比例為百分之
                   五十。
               保險公司報送備查制保單件數達一件或一件以上,按上述比例計算後
               抽查件數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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