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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保險商品抽查要點
保險商品抽查要點
中華民國 94.2.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52028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5點
一、 為落實備查制保險商品得逕行銷售之要旨,並於銷售後定期實施抽查,
以確保保險商品之送審品質,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十一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 一) 財產保險商品:符合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二款。
( 二) 人身保險商品:符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三款。
三、 指定機構應於每季對保險公司報送上一季之備查制保險商品予以抽
查,每季抽查件數範圍係以指定機構收到保險公司保險商品書面資料
當日為基準。
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請指定機構予以抽查。
四、 備查制保險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列為優先抽查:
( 一 ) 自行審核表之詢問事項勾選「否」者。
( 二 ) 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抽查者。
每季抽查件數,以保險公司報送上一季備查制保險商品總件數乘以下
列比例為原則:
( 一)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一級者,比例為百分之十。
( 二 )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二級者,比例為百分之
二十五。
( 三 )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三級者,比例為百分之
五十。
保險公司報送備查制保單件數達一件或一件以上,按上述比例計算後
抽查件數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