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927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99
( 二 ) 財產保險業
項次 指 標 標準值 抽查比例 ( r )
有【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1 違反者,r= 30∼ 50%
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情事 1
由低而高排名最後百分之
2 申訴比率
三十者,r= 10%
2
3 自留綜合率 [80%, 110%]超出標準值者,r= 10%
3
總抽查比例=
五、 主管機關得以保險業報送上一季備查保險商品總件數乘以依前點計算
之總抽查比例,計算每季抽查件數。
保險業報送上一季備查保險商品總件數達一件以上時,主管機關依前
項方式計算每季抽查件數,其尾數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
算其抽查件數。
六、 主管機關依下列抽查優先順序規則,作為每季抽查件數中實際抽查保
險商品之參考:
( 一 ) 人身保險業
1. 送審性質:新商品優先於部分變更商品
2. 主力商品:上一季新契約保險費收入前五名保險商品者
3. 商品類別:( 優先順序依次如下 )
( 1 ) 投資型保險
( 2 ) 長年期健康保險、綜合 ( 組合 ) 型保險、利率變動型保險
( 含利率變動型年金、利率變動型壽險 ) 、萬能壽險
( 3 ) 人壽保險
( 4 ) 一年期健康保險
( 5 ) 傳統型年金保險
( 6 ) 傷害保險、團體保險
( 二 ) 財產保險業
1. 送審性質:新商品優先於部分變更商品
2. 商品類別:個人保險商品優先於商業保險商品
七、 主管機關得檢視法令與市場發展狀況,定期對抽查各項指標及其標準
值與抽查比例之合理性做檢討修正。
八、 主管機關為遵行保險商品之抽查,得委外處理保險商品監控與抽查結
果之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