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97
五、 指定機關針對保險商品之抽查結果,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將抽
查結果送主管機關查處:
( 一 ) 商品內容不符法令規定者。
( 二 ) 未經合格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者。
( 三 ) 檢附資料或格式不符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或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要點之規定者。
( 四 ) 保險商品內容有重大錯誤或缺失者。
( 五 ) 保險商品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等為不實之記載者。
( 六 ) 保險商品之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者。
( 七 ) 保險商品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者。
( 八 ) 有其他重大缺失事項或指定機構認有不宜銷售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