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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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97


          五、 指定機關針對保險商品之抽查結果,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將抽
               查結果送主管機關查處:
               ( 一 )  商品內容不符法令規定者。
               ( 二 )  未經合格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者。
               ( 三 )  檢附資料或格式不符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或人身保險商品審查
                   要點之規定者。
               ( 四 )  保險商品內容有重大錯誤或缺失者。
               ( 五 )  保險商品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等為不實之記載者。
               ( 六 )  保險商品之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者。
               ( 七 )  保險商品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者。
               ( 八 )  有其他重大缺失事項或指定機構認有不宜銷售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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