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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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19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 (  ) 方式處理。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
             計算保險費 ( 或責任準備金 ) 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
             死亡率 ( 項目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 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
             ( 如附件 ) ,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 項目由公司視
             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 :
               一、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
                   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
                   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 儲存生息 ) 方式辦理。
               四、 儲存生息:以○○○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
                   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
                   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
             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
             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 (  ) 方式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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