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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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23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1. 中華民國 95.11.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91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0條
中華民國 94.5.2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文字第 94051269
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 95.2.8、95.2.27第 833及 835次會議紀
錄辦理
2. 中華民國 99.6.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第 2、6、7、10、12、13、17、19、21∼ 23、25條條文;增訂
第 15-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4、6、8、25∼ 27、2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107.7.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號函
核定修正第 2、10、13、16、17、2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5. 中華民國 108.4.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
正發布第 16條條文,並自 109.1.1起實施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
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
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