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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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23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1. 中華民國 95.11.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91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0條
                   中華民國 94.5.2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文字第 94051269
                   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 95.2.8、95.2.27第 833及 835次會議紀
                   錄辦理
                 2. 中華民國 99.6.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第 2、6、7、10、12、13、17、19、21∼ 23、25條條文;增訂
                   第 15-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4、6、8、25∼ 27、2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107.7.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號函
                   核定修正第 2、10、13、16、17、2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5. 中華民國 108.4.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
                   正發布第 16條條文,並自 109.1.1起實施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
             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
             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
             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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