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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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
             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分紅保險單適用: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四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
             計算保險費 ( 或責任準備金 ) 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
             死亡率 ( 項目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 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
             ( 如附件 ) ,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 項目由公司視
             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 :
               一、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
                   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
                   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 儲存生息 ) 方式辦理。
               四、 儲存生息:以○○○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
                   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
                   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
             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
             項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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