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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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21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