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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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
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
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被保
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